厂、商合作,黄金结盟,以产品为载体,“诚信为本、服务健康”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
具有药品经营权的各种所有制的法人或自然人
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职业道德;
有一定的销售网络、渠道(当地目标医院、医药营销队伍);
愿意接受、执行甲方规范化的销售政策;
具备基本的市场运作资金,有一定的经济实力;
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双方商定的相应目标开发、回款任务。
我司提供优惠的产品和促销策划方案,市场推广由经销商全面负责,我公司全力协销。
独家经销权的获得与结算方式详见合同政策。